按照吉林省参茸办公室文件吉参茸【2010】11号文件《关于停止使用参茸产品统一防伪标识的通知》:白山、通化、延边、吉林市(州)农委及所属人参主产县(市、区)农业局(特产局、人参办),有关参茸企业、科教单位:
我省参茸产品统一使用防伪标识以来,省防伪协会、省参业协会开展了大量工作,为防止造假贩假、规范市场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。
为进一步做大做强我省人参产业,加快振兴人参产业步伐,根据吉政发【2010】19号文件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人参产业的意见》“实施品牌战略,全力打造长白山人参品牌”的精神。经同省防伪协会、省参业协会研究决定: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,停止使用参茸产品统一防伪标识,现未用完的该防伪标识用完为止,不再新启用参茸产品统一防伪标识。
2010年8月7日